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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《金刚经》第六品:正信希有分
第六品 正信希有分
须菩提白佛言:“世尊!颇有众生,得闻如是言说章句,生实信不?”
佛告须菩提:“莫作是说。如来灭后,后五百岁,有持戒修福者,于此章句能生信心,以此为实,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,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,闻是章句,乃至一念生净信者,须菩提!如来悉知悉见,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。何以故?是诸众生无复我相、人相、众生相、寿者相;无法相,亦无非法相。何以故?是诸众生若心取相,则为著我人众生寿者。若取法相,即著我人众生寿者。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人众生寿者,是故不应取法,不应取非法。以是义故,如来常说:‘汝等比丘,知我说法,如筏喻者;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。’”
善现启白佛言:“世尊!颇有有情,得闻如是所说法门,胜解信受不?” 佛告善现:“勿作是说:‘颇有有情,得闻如是所说法门,胜解信受不?’善现!当来之世,后时后分,后五百岁,正法灭时,有持戒修福者,于此所说法门,能生信解,受持读诵,如理作意。当知是人,不于一佛所二佛所三四五佛所种诸善根,已于无量百千佛所种诸善根。闻是法门,乃至一念能生净信。善现!如来悉知是诸有情,悉见是诸有情,得如是无量福聚。何以故?是诸有情,无我想转、无人想转、无有情想转、无命者想转;无法想转,亦无非法想转。何以故?善现!是诸有情,若有我想转,则为执着我、人、有情、命者;若有法想转,则为执着我、人、有情、命者。何以故?若有非法想转,则为执着我、人、有情、命者。是故,不应执着法,不应执着非法。以是义故,如来常说:‘汝等苾刍,当知我说法喻如筏喻;法尚应断,何况非法!’”
正信为何希有
这里我把“正信”理解为一种发自内心的敬重与信受,不是盲从,也不是表面的认同,而是一种真正愿意相信、愿意体会、愿意依之观照自身的心。
为什么说“希有”?我想大概有两个原因。
1. “如是言说章句”本身就不容易被理解
《金刚经》的表达方式,本身就有相当高的理解门槛。第一次读的人,几乎都会感到障碍。至少对我来说,我读书不算多,但从来没有接触过这种表述结构如此特别的经典。
通俗地说,它常常呈现一种类似“三句义”的表达方式:先提出一个概念,接着否定这个概念,最后再以更高一层的角度重新安立这个概念。这样的表达,不仅高深,而且极其精妙。
我觉得,这种思路不仅仅适用于理解佛法,也是一种非常实用的、破除二元对立的方式。很多时候,当我们形成一个看似完整的想法时,不妨先试着去否定它、寻找它的漏洞,再进一步跳出这个想法本身,从更高的维度重新审视它。这样一来,往往会有新的发现。
这种方法,用在做人、做事、思考问题上,其实都非常有帮助。
但现实是,大多数人面对新思想时,第一反应往往是抗拒,尤其当这种思想本身还带有抽象性、悖论感和反直觉特征时,就更难让人立即接受了。所以我觉得,这是“正信希有”的第一个原因。
2. 能信受此经,也需要深厚的因缘和善根
经文中说:
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,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。
这句话让我很有感触。
我一直觉得,一个人会选择什么样的思想、会被什么样的哲学吸引,并不只是偶然。很多时候,是因为这个人本身就具备与之相应的气质、经验和内在倾向。这其实是一个双向匹配的过程:不是我们单方面选择了某种思想,很多时候也是那种思想在“照见”我们。
有善根的人,自然更容易与这样的经典相应;没有这样的因缘,强求也未必能真正契入。
这一点也让我想到《中庸》里说的“天命之谓性,率性之谓道”。每个人的禀赋、气质、因缘本来就不相同,所以真的没有必要要求所有人都和自己想得一样、看得一样。正因为每个人的差异如此真实,所以能对这样深妙的经典生起真实信心,才显得格外稀有。
这也是我理解中“正信希有”的第二个原因。
“不应取法,不应取非法”
经文里这几句,我觉得尤其值得反复体会:
若取法相,即著我人众生寿者。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人众生寿者,是故不应取法,不应取非法。
“取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”,这一层我觉得相对容易理解一些。
曾经有一段时间,我非常向往和行脚僧人一起游历山川、乞食修行。我当时甚至觉得,仿佛只有这样的生活方式,才能生起清净心。后来我慢慢发现,这其实是自己在心里美化了一种修行意象,把某种外在形式想象成了通往清净的捷径。
说到底,这还是执著了一个“法相”——把某一种形式、某一种生活方式,当成了更高、更真、更接近道的东西。
但“取非法相”就更微妙一些了。
如果说“取法相”是执著于某种形式、某种道理、某种修行路径,那么“取非法相”就是反过来执著于“否定一切”。表面上看,好像是在破执;但如果变成一种刻意的否定、一种姿态化的拆解,一种逢法必反、逢义必破,那其实还是落在执著里,并没有真正超脱。
这也和前面提到的“三句义”有些相通:不能执著于“有”,也不能执著于“空”;不能停留在肯定里,也不能停留在否定里。否则,就还是没有离相。
我个人觉得,“非法相”乃至“非法”本身,可能正是《金刚经》里最玄妙、也最难言说的部分。它微妙到不仅仅是“法”与“非法”的区别,也不仅仅是“非法”和“非法相”的区别。这个地方,确实很难靠解释穷尽。一旦说得太满,反而容易落入语言和概念本身。
所以有时候也只能点到为止:
能意会者,或许拈花一笑即可。